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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三)

第十五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2、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非符合法律所规定并在民主社会中为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 第十六条 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
学前常识 2005-07-31 211 0 评论

儿童权利公约(四)

第一部 第二十一条 凡承认和(或)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应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并应:(A)确保只有经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并根据所有有关可靠的资料,判定鉴于儿童有关父母、亲属和法定监护人方面的情况可允许收养,并且判定必要时有关人士已根据可能必要的辅导对收养表示知情的同意,方可批准儿童的收养;(B)确认如果儿...
学前常识 2005-07-31 216 0 评论

儿童权利公约(五)

第一部 第二十六条 1、缔约国应确认每个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并应根据其国内法律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实现这一权利。 2、提供福利时应酌情考虑儿童及负有赡养儿童的义务的人的经济情况和环境,以及与儿童提出或代其提出的福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方面因素。 第二十七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
学前常识 2005-07-31 247 0 评论

儿童权利公约(六)

第一部 第三十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 (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徙刑;(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C)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
学前常识 2005-07-31 211 0 评论

儿童权利公约(七)

第二部分 第四十二条 缔约国承担以适当的积极手段,使成人和儿童都能遍知晓本公约原则及规定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1、为审查缔约国在履行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方面取得的进展,应设立儿童权利委员会,执行下文所规定的职能。 2、委员会应由10名品德高尚并在本公约所涉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应由缔约国从其国民中选出...
学前常识 2005-07-31 200 0 评论

索赔应该包括子女的教育费吗

刘某是一家电子器材厂的职工,他的妻子已经下岗一年,加上体弱多病,长期需要看病治疗,孩子只有6岁,正准备上小学,刘某是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一天晚上,刘某下夜班骑车回家途中被汽车撞倒,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交管部门的检查核实,该司机属于酒后开车,对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1991年9月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学前常识 2005-07-31 200 0 评论

未成年人保护法(一)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
学前常识 2005-07-31 206 0 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二)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
学前常识 2005-07-31 202 0 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三)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部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
学前常识 2005-07-31 209 0 评论

未成年人保护法(四)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的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五十六条 本自字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犯罪的,应当从...
学前常识 2005-07-31 191 0 评论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已于1992年2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17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年龄阶段的儿童、少年。 适龄儿童、少年...
学前常识 2005-07-31 210 0 评论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二)

第三章 就 学 第十一条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
学前常识 2005-07-31 202 0 评论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三)

第五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善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 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
学前常识 2005-07-31 210 0 评论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四)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二)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要求的; (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地...
学前常识 2005-07-31 190 0 评论

医疗纠分的种类

根据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失可以确定医疗纠纷的分类,即有无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根据性质的不同,医疗纠纷又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医疗过失纠纷和非医疗过失纠纷。 一、 医疗过失纠纷 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而引起的医疗纠纷叫医疗过失纠纷。这类纠纷还可根据对患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 1、 医疗...
学前常识 2005-07-31 207 0 评论